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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幾位同學日前向我發問,將其中過程整理後與大家分享。

因是針對新聞做提問,先將新聞連結附上:

男子跳軌遭撞 獲救哭喊:為什麼没死
每年事故死傷「自殺」占2成!台鐵:擬開罰5萬
闖鐵軌尋死 台鐵研擬開罰5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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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學:請教老師,意圖臥軌自殺未遂者,其罰則的法律依據為何?台鐵的請求權法律依據為何?

「男子跳軌遭撞 獲救哭喊:為什麼没死」 

-> 這個可以套用在第62條嗎?鐵路法裡面沒有求償條文,必須回歸民法囉?

 

高強:同學們出了個大題目了!
自殺本身是一個非常複雜的因素,包括了心理學家、精神病學專家學者都無法阻止,台鐵想要以處罰來嚇阻實在是⋯⋯怪不得台灣有一堆無法實施的法條,這些法條唯一的功能就是⋯⋯⋯⋯⋯⋯⋯⋯⋯,你答對了折磨考生,人死債爛。
我們認為預防重於懲罰:
1)在都會區興建柵欄。
2)全面廢除平交道。
3)加強安全宣導。
4)鐵路機構應考慮加入保險機制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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