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題目:請說明交通部對於國營鐵路,民營鐵路,地方營鐵路及專用鐵路之權限,有何不同 ?


答:依鐵路法第4條:國營鐵路由交通部管理,民營地方營專用鐵路由交通部監督。


依鐵路機構經營管理者不同而有以下區別:
(一) 管理國營鐵路之權限 :

1.鐵路法第20條,交通部管理鐵路機構得設總管理機構,為台灣鐵路管理局
2.人事管理:
(1)有關從業人員之聘用,薪給,考核乃至退休,撫卹。未有法律規定者,由交通部定之 。
(2)鐵路法第34之1條 :駕駛員須由交通部檢定合格並發給執照,始能派任。
3.運價管理:鐵路法第26條,由交通部擬訂,報請行政院公告實施,如遇特殊情況而定較低運價,由交通部核定。
(二)監督地方營,民營,專用鐵路之權限:
1.鐵路法第3條:由交通部來和核准其興建,延長,移轉與經營。
2. 核准其興建鐵路之籌辦與施工:鐵路法第28 ,29條: 地方營與民營須具備妥相當文書向交通部申請執照施工。專用鐵路依鐵路法第30條所定文書向交通部申請立案。
3.人事監督:若聘用外籍勞工,鐵路法第34條1項,應向交通部報備核准後為之。4.運價之監督:鐵路法第35條規定,其運價由交通部核定,違規者可罰30到150萬罰鍰。
(三) 結語:由鐵路法第67-1,6 7-2條規定:若用不符規定之駕駛員,無論國營地方營民營與專用鐵路,將處以30到150萬罰款,可知交通部對於安全駕駛有較嚴格規定,以期給予大眾安全無憂之運輸服務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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