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鐵路法中有關國營鐵路、駕駛、事故、平交道之法條

 

有關於國營鐵路的監督適用法條:
1 第34_1條 列車駕駛的規定
2 第36條 設備不當的改正
3 第37條 辦理聯運
4 第40條 對重大行車事故及嚴重遲延 向交通部報告
5 第41條 定期或視需要勘查工程 材料 運輸 營業 會計 財產實況 財務 附屬事業經營情況 得予查核

 

有關駕駛的規定:

1 第34-1 列車駕駛人員未經檢定合格並發給職照後 不得駕駛列車 鐵路機構亦不得派任
2 第56-4 對從業人員的技能及測驗的規定
3 第23條 從業人員的任用規定
4 第67-1條 鐵路機構不得派任未領有執照的人員駕駛列車 違這處30-150萬罰鍰
5 第67-2 未經檢定合格並領有執照駕駛列車 違者處10-50萬鍰

 

關於事故的法條:

1 第40條 事故及嚴重遲延的報告
2 第56-5 事故及異常事件調
3 第62條 至致人有死傷或財損實驗 酌給卹金或醫藥補助費

 

有關平交道的法條為:
1 第14條 置立體交叉或平交道
2 第60條 限高門的設置
3 第57條第三項 通行的限制
4 第69條 擅自設平交道的處罰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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